法院无罪判决告诉你,赌场内工作的哪类工种不追究刑事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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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Alpha数据库,刑事法律圈
导读:
近日来,对于众多咨询开设赌场的朋友,小编在此整理出类案一篇,关于如何认定线下赌场的众多类人员的定性问题,赌场内工作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?赌场内工作的哪类工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?每一类工种在满足什么条件的情形下应当作为犯罪处理?这都是朋友们时常感到困惑而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,也是理论和实践中区分开设赌场构成犯罪与否的决定性问题,以下由小编针对上述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惑。
一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公通字〔2014〕17号)中要点七规定:
“七、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
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,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、经营者。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、望风看场、发牌坐庄、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,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,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,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对设置游戏机,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,不以违法犯罪论处”;
二、关于印发《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通知(公通字〔2020〕14号)要点三“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”中规定:
“(四)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、望风看场、发牌坐庄、兑换筹码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、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,除参与赌场、 赌博网站、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”。
上述司法文件重点针对望风看场、发牌坐庄、兑换筹码、发送宣传广告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出罪解释,意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打击范围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受到严格、严谨压缩,合理限度即体现为涉案人员是否在赌场中投资占股、不定期获得分红、单场是否抽水(即提成)、工资是否明显过高、是否为开设赌场所不可或缺的工种等,上述文件即对5类辅助性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。其中,如兑换筹码的人员,其在赌场中起着相对于端茶送水人员更为重要、不可或缺的作用,但文件也明确了不仅仅依据涉案人员在赌场中行为,还应当结合上述小编讲到的是否分红等具有入罪的要素综合分析,也正是智豪律师这样对案件情节、具体人员作用、证据结构的综合研判,才能有智豪律师团队众多类似的成功案例。重中之重,正是这样的多角度、多维度对案情的思考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今天,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份此类案件判决无罪的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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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书情况
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
案号:(2018)粤2071刑初2025号
案由:开设赌场罪
展开全文
裁判日期:2018年10月29日
合议庭:审判长区燕莉、审判员余楚云、审判员陈海泉、书记员梁文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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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辩双方情况
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。
。。。。。。(省略其他被告人信息)
被告人刘某云,女,1987年10月12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务工,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。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5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。同年7月1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。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。
被告人林某辉,男,1995年11月3日出生,汉族,大学文化,务工,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。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。同年7月9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。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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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程序情况
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(2019)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军犯诈骗罪,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组成合议庭,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,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、2019年11月4日决定延期审理、2019年8月19日、2019年12月5日决定恢复庭审。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曾某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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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辩双方意见
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7年8月起,被告人胡某香、谢某保、李某伟(系胡某香之子)与他人合股出资在中山市石岐区经营莲某棋牌室,并以棋牌室为据点开设赌场。被告人胡某香担任法人代表,被告人谢某保、李某伟负责日常经营,先后聘请被告人华某兰、刘某云、林某辉等人为该棋牌室的员工,分别负责招呼客人、陪客人一起打麻将赌博以及收银、兑换筹码、记账等工作,通过提供场地、赌具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并以现金兑换筹码等形式开设赌场,从中抽水收取台费,共计获利分红人民币7万余元。
2018年3月28日下午2时许,公安人员在莲发棋牌室内将被告人谢某保、李某伟、华某兰、林某辉、刘某云抓获归案,并在棋牌室内查获十多名参与赌博的人员,当场缴获账本、筹码、赌具、赌资等物一批。2018年5月12日,公安人员在广州白云机场将胡某香抓获归案,在其身上缴获人民币3900元、手机2台、银行卡4张。归案后,6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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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刘某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刘某云系从犯、初犯,有坦白情节。
被告人林某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1.被告人林某辉是一名大四学生,由于家庭困难无力交学费才到棋牌室务工,其主观恶性小。林某辉面临毕业和生活困难,难免有毕业的彷徨和社会的诱惑,希望法律和社会给予他足够的宽容和耐心。2.被告人林某辉在莲发棋牌室是一名收取固定工资的收银员,负责收银、招呼客人等辅助工作,且工作时间只有25天,犯罪情节显著轻微。综上,被告人林某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悔罪态度好,不应认定为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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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
被告人刘某云、林某辉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,经查,刘某云、林某辉在有营业执照的莲发棋牌室担任收银员,从事收银、兑换筹码、招待客人等一般劳务性工作,领取正常的固定薪酬。被告人刘某云在棋牌室务工2个月,被告人林某辉务工25天,作案时间短。被告人刘某云供述,在客人去卫生间的时候她会“顶脚”一两把。被告人林某辉供述其曾参与顶脚一两次,但是在三名老板和职业顶脚都不在棋牌室时,在“香姐”的许可下才去顶脚,输赢是“香姐”的,没有提成。被告人胡某香、谢某保、李某伟、华某兰均没有提及林某辉、刘某云有“顶脚”行为,可见,林某辉、刘某云“顶脚”不是常态,只是偶尔发生。综上,被告人刘某云、林某辉受雇佣至赌场务工,主观恶性小、作案时间短,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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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定情况
本院认为,被告人胡某香、谢某保、李某伟、华某兰结伙开设赌场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被告人刘某云、林某辉受雇参于上述赌场工作,参与时间短,主观恶性小,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。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作案工具,依法应当予以没收。被告人胡某香、谢某保、李某伟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华某兰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胡某香、谢某保、李某伟、华某兰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指控告人胡某香、谢某保、李某伟、华某兰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云、林某辉犯开设赌场罪,本院不予支持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如上评析,有理部分予以支持,无理部分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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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被告人刘某云无罪;
六、被告人林某辉无罪;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