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馬氏書儀卷第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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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馬氏書儀卷第三婚儀上男子年十六至三十,女子十四至二十,身及主婚者,無期以上喪,皆可成婚。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,俟女氏許之,然後遣使者納綵。

納綵前一日,主人以香酒、脯醢先告於影堂。主人北向立,焚香酹酒,俛伏,興立,祝懷辭,由主人之左進,東向,搢笏,出辭,跪讀之曰:某之子某敢告。祝興,主人再拜,出,撤,闔影堂門。乃命使者如女氏女家。主人亦告于祖禰曰:某之女某將嫁于某氏,如壻父之儀。其日,日出,使者盛服,執生雁,左首飾以繢,止于女氏之門外。門者入告女家。主人盛服出迎,揖讓入門,揖讓升堂。主人立阼階上,西向,賓立西階上稍北,東向。賓曰:吾子有惠貺室某也。某有先人之禮,使某請納綵。主人對曰:某之子春愚,又弗能教,吾子命之,某不敢辭。北向再拜。賓避席立,不答拜。主人、賓皆進就兩楹間,並立,南向。賓授雁,主人受之,以授執事者,乃交授書,納于懷,退,各以授執事者。賓降,出門,東向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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